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【離婚冷靜期】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——家庭是社會的細胞,家庭的穩定關乎社會的和諧,但這只是從國家社會層面思考,非但僅限于此。就夫妻雙方而言,在長期共同生活中難免磕磕絆絆,甚至一言不和就提出離婚,而一旦邁出了這一步又反悔的卻不在少數,但往往又礙于面子再也難破鏡重圓。設立冷靜期實有必要。在冷靜期期間關鍵是“冷靜”,雙方尤其提提出離婚者,要冷靜梳理夫妻之間的問題,多從理性角度思考,這樣,即使將來雙方分手也不至于后悔莫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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