完善的股權治理結構,是公司長成參天大樹的根基。公司規模的迅速擴大,股東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紛爭也日漸增多,企業內耗問題凸顯,因此對公司進行有效治理就顯得愈發迫切。此外,修改后的《公司法》賦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權,這也為公司的治理現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一、幫助公司設計股權結構,設計公司章程,設計公司機關議事規則和規章制度;
二、確立完善“四會一權”(股東會、董事會、監事會、經理辦公會、知情權)的治理體系;
三、輔導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;
四、擔任公司獨立董事;
五、設立公司股權激勵制度;
六、代理涉及公司股權爭議糾紛的訴訟或仲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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